招生政策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11 15:47:48 浏览量: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4年高考招生工作将全面展开。为确保国家招生考试的各项制度、政策、计划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大综合整治工作的力度,营造良好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全面体现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和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现就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既要抓好高考、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又要搞好队伍建设,抓好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既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和廉政建设负责,又要确保高考、招生工作的安全、公正,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要严格落实严肃考风考纪、考务管理和录取新生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高考、录取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要制订切实有效的预案和防范措施,及时发现问题、有效解决各种突发重大问题。对因为不重视,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不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者,而且要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继续严格执行教育部党组提出的“三不准、一禁止”的规定

教育系统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党组提出的“三不准、一禁止”的规定,即:“不准擅自扩大招生计划,不准特批未达到录取条件的学生进入学校,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向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递条子、打招呼;禁止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介绍、拉拢生源的任何活动”,坚决抵制“说情风”的干扰和社会上腐败行为的侵蚀,以实际行动带动教育系统的行风和校风的根本好转。 三、配合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和加强高校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组织协调,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高考、招生工作。当前最突出的任务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大综合治理招生考试环境工作的力度,坚决纠正招生考试领域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中各种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案件,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媒体上坚决予以曝光,以儆效尤。 四、高等学校要按照依法治招、规范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监督制约机制

高等学校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建立并完善“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两个机制,把自我约束的思想贯穿于学校发展的全过程,在积极发展的同时,强化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完善招生章程的编制发布工作,使招生章程真正成为高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的招生承诺,真正成为约束高校招生行为的行为规范,真正成为考生和地方招办监督高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任何高校都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制定和规范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学校招生和收费管理工作。 五、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要突出重点,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按照“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基本思路,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继续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参与招生考试的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尤其是加大对各种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招生的监督、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监督,以及录取后期补录的监督。学校招生部门提出的拟退档名单、预录取名单,需经招生监察部门复核后,再送主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招生监察部门复核的退档名单和预录取名单不得上报省级招生办公室。 六、进一步严格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

严格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是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之一。对此,教育部党组在多次召开的有关会议已作了具体部署,并提出明确要求。2004年高校收费标准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禁止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费”、“专升本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禁止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增加计划”、“定向”、“赞助”等名义向考生乱收费;禁止任何高等学校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或收费。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加大督导检查工作的力度,对不听招呼、顶风违纪的乱收费案件,坚决进行严肃查处,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积极探索与创新,切实加强高校招生监察工作

在高校招生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与时俱进,敢于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的关系,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的关系;要研究全部实现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异地远程网上录取后,如何逐步实现网上同步监督的问题;要针对研究生招生规模的逐步扩大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的特殊性,研究如何配合招生部门进一步强化招生考试的管理和监督。总之,要按照“依法治招、从严治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招生考试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招生考试全过程的监督,确保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教育部

二OO四年五月二十日